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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7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一、參酌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將參與本會之有關人員均予列入並明定其
  對評審事項亦應保密或迴避,以茲週延。
二、鑑於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本會辦理事項,非以甄審事項為限,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