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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6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依考績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考績委員會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
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鑑於本會評審事項除考績、獎懲事項外,尚
包括遴用、陞遷等,其列席或備詢對象不以考績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為限
,爰配合第一點,修正本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