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關於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關 於考績委員會決議人數之規定,爰為第一項修正。
為兼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關於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 關於考績委員會出席及決議人數之規定,爰以上述規定其召開會議所需之最低出席人 數為基準,酌予修正本會出席人數之比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