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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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 一、為公開、公正評審政風人員遴用、陞遷、考績、獎懲等事項,爰參酌公務人員陞
遷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法務部政風
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並明定其設置目的。
二、配合名稱修正並加上簡稱,以利後續表述。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
主席,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九人,由主管政風業務之常務次長、主任秘書
、政風司司長、副司長、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簡任視察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人
員四人擔任,另選舉產生委員五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部長或由主席指定委員
代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