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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設置要點 2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一、因一百零二年間「行政院衛生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憲兵司令部」因國防部組織法修正改編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爰配合修
    正其名稱。
二、配合一百零七年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調整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配合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更名為「臺灣高等
    檢察署」,爰修正其名稱。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一、調整編排順序,並修正機關名稱為全稱。
二、委員及顧問之任期有明定之必要,以期明確,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