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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9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主任、執行書記官、
    組員、執行員、書記等人員。本條明定其人員之設置、員額與職務列等,俾為任
    用依據。
二、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法定員額,包括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秘書室主任、人事
    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等人員。實際用人時,將以預算員額控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