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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7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主任、專員、執行書
    記官、組員、執行員、辦事員、書記等人員。本條明定其人員之設置、員額與職
    務列等,以為任用依據。
二、第一類行政執行處之法定員額,包括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及秘書室、人事室
    、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等各室主任。實際用人時,將以預算員額控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