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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5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種類繁多,實務上以稅務及罰鍰占大宗,為期迅速執行,宜按
其類別分組辦事,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各類
行政執行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由主任行政執行官監督各該組事務之執行,負責
稅款、罰鍰及與其有關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等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