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種類繁多,實務上以稅務及罰鍰占大宗,為期迅速執行,宜按 其類別分組辦事,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各類 行政執行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由主任行政執行官監督各該組事務之執行,負責 稅款、罰鍰及與其有關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等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