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3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為強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效能,加強維護人民之財產權益,行政執行法第四
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二條,已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改為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由行政執行官等專業人員負責強制執行。故行政執行處為實際負
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其職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協調與聯繫、聲明異議之審議與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與執行暨其他有關之事項,
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