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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7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參照一般組織法規之立法體例,明定行政執行處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
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