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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4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行政執行處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關係人民之財產權益至鉅,設
置初期,須借重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惟此係過渡時期,俟
考訓之行政執行官等專案人員員額充足,熟諳強制執行業務,始全部由行政執行官等
人員執行,爰明定為「必要時」得借調之,以因應實際運作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