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業務需要,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統計室,並置統計主任,第二類及第三類 行政執行處,置專任或兼任之統計員。爰明定統計主任、統計員之設置、職掌、 員額與職務列等,及所需工作人員之派充,俾為任用或調派依據。 二、註明兼任者,須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以符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