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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明定本通則之立法依據,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本署得視業 務需要,設行政執行處,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