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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6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監督、審核及聲明異議事項,為本署之重要職掌
    ,關係人民之財產權益,宜由熟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專業人員
    辦理,爰置主任行政執行官及行政執行官。
二、本署置主任秘書、主任行政執行官、專門委員、行政執行官、秘書、管理師、組
    員、辦事員、書記等人員。本條明定其人員之設置、員額與職務列等,以為任用
    依據。
三、本署之法定員額,包括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主任行政執行官及人事室、會
    計室、統計室、政風室等各室主任,共計六十四人至七十二人。實際用人時,將
    以預算員額控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