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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3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明定本署業務,按第二條所定職掌事項之類別,分為三組辦事,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
人監督該組事務。第一組掌理關於行政執行法規之研擬及闡釋;第二組掌理關於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事項;第三組掌理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強制執行之監督、審核、協調、聯繫及其他事項。各組之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
事,以期各司其職、各專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