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已將逾期不履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規定為由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依其規定意旨,行政執行處為實際負責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機關,法務部之下設置之行政執行署,則掌理行政執行 法規之研擬與闡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強制執行之監督、審核、協調、聯繫及其他事項。為期權責分明,爰明定其職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