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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2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已將逾期不履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規定為由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依其規定意旨,行政執行處為實際負責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機關,法務部之下設置之行政執行署,則掌理行政執行
法規之研擬與闡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強制執行之監督、審核、協調、聯繫及其他事項。為期權責分明,爰明定其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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