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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16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為因應本署業務上需要,必要時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以解決問題,爰明定各種委員會
之設置程序及其工作人員之調用,俾為設置及調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