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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12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本署除掌理行政執行處之設置、管轄、行政監督等事項外,主要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強制執行之監督、審核及聲明異議等事項,關係人民之財產權益,初期須借重各
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爰明定為「必要時」得借調之,以因應
實際運作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