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 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以提高各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之任
一性別比例,爰於本點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
十以上,遇有補派(聘)情形者,亦同。以精進決策參與環境,並落實本委員會
決策參與之性別衡平性。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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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與公職人員之利益息息相關,且裁罰額度甚高,為求
慎重及聽取多方意見,爰增加部外人士(如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或其他機關
公職人員)擔任委員,以達公平正義之審議裁決。
三、為廣納部外人士意見,爰將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明定不
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四、如委員本職異動或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則由適當人選再補派(聘)之。其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