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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8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戒治所按其業務性質須置秘書、科長、醫師、醫事檢驗師等工作人員,爰明定所
    需工作人員之官等職等。
二、部分職稱所列職務列等比照法務部所屬同層級機關(構)之體例略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