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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戒治所設女所者,女所主任及所需工作人員以女性為限。
二、比照法務部所屬同層級機關(構)之體例略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