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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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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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0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戒治所得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其資格及待遇適 用職業訓練法及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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