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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明定立法之依據。
二、「肅清煙毒條例」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