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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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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案,業奉 總統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中 央機關(構)學校職務列等表」考試院並已配合同時發布實施,是以本條之組員、操 作員、辦事員等職稱之列等有配合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