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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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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 條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一、本條明定立法之依據。 二、法務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八條規定:「法務部設矯正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 定之。」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二法字第三七八○號 函請立法院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