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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3 條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明定依前條所列職掌性質,設法醫病理組、毒物化學組、血親證物組等單位,分別掌 理前條前三款所列事項,並共同掌理後三款所列有關疑難解釋、法醫培訓及研究發展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