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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鑑於法醫學之專業性及培訓法醫人員之實際需要,特於本條規定得聘學者專家兼任法
醫學顧問,平時指導法醫學理之研究,必要時並可參與工作,以提昇法醫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