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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
一、技能訓練所既設六科,按其業務性質,須置科長、調查員、輔導員、作業導師、
    醫師等工作人員,爰明定技能訓練所需工作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並
    依精簡原則,規定最低員額及最高員額數。惟實際員額,仍依預算程序定之。
二、置管理員於戒護科專責戒護,不再調派其他科室辦事,使「權責」明確劃分。至
    其員額係鑑於收容處所所需崗哨、門衛、舍房、工場、炊事、清掃、接見等勤務
    ,均屬不可或缺,故明定管理員名額基本數為七十人。又管理員與受處分人之比
    例,依現階段理想目標應為一比六,容額在五百人以上者,每超過六名應增置管
    理員一名,則容額在五百名致一千五百名之收容處所依上述標準計算,應置管理
    員七十人至二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