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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
一、明定所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二、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事務繁重,得置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