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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7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總務課」修正為「總務科」。
三、第六款「身分單」修正為「身分簿」及第八款「呈」字修正為「陳」字。
四、第八款之職掌移列為衛生科之職掌。
五、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