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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6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衛生課」修正為「衛生科」。
三、第三款「健康診查」修正為「健康檢查」。
四、第五款「病室」修正為「病舍」。
五、增列第七款「藥物濫用防治與輔導事項」及第九款「其他有關衛生事項」,並將
    原第五條第八款移列本條第八款,以資周延及各科體例一致。
六、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