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原戒護課職掌第五款「被告之輔導」及第九款前段「被告之性行考核事項」移列 輔導科掌理。 三、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五章及第六章規定,看守所應對被告施以生活輔導辦理性行 考核,並參酌監獄教化科辦理事項,列為輔導科之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