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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4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原戒護課職掌第五款「被告之輔導」及第九款前段「被告之性行考核事項」移列
    輔導科掌理。
三、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五章及第六章規定,看守所應對被告施以生活輔導辦理性行
    考核,並參酌監獄教化科辦理事項,列為輔導科之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