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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3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一 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後,本條第一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以 資配合。 二 第二項未修正。 三 第三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理由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