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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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女所主任亦為單位主管,其官等應與同所科長相同。 二、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併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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