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0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62 年 11 月 07 日
「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已經廢止,另公布「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和「派用人員派
用條例」,所以原法中「薦聘」「委派」等字樣都不合適,爰予修正為「薦任」、「
委任」,以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