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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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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0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62 年 11 月 07 日
「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已經廢止,另公布「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和「派用人員派 用條例」,所以原法中「薦聘」「委派」等字樣都不合適,爰予修正為「薦任」、「 委任」,以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