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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第 5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
一  將現行第八款所定「成本計算」四字刪除,以符會計法之規定。
二  鑒於現行第一款與第十款規定重複,爰將第十款修正為「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使更能概括有關作業事項,並與其他各科職掌最末一款文字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