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第一款於「教育」之下增「及輔導」三字。 二、「撤銷假釋」屬教化科掌管之重要事項,爰修正第三款增列「及撤銷假釋」,又 「呈」字修正為「陳」。 三、第四款「文康」涵蓋藝文及康樂兩意義,範圍較廣,爰將第四款「康樂」修正為 「文康」。 四、第五款所定「管理」,偏重於戒護方面,爰修正為「管教」以示管理與教化並重 。 五、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六款增列「宗教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