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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第 4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一、修正第一款於「教育」之下增「及輔導」三字。
二、「撤銷假釋」屬教化科掌管之重要事項,爰修正第三款增列「及撤銷假釋」,又
    「呈」字修正為「陳」。
三、第四款「文康」涵蓋藝文及康樂兩意義,範圍較廣,爰將第四款「康樂」修正為
    「文康」。
四、第五款所定「管理」,偏重於戒護方面,爰修正為「管教」以示管理與教化並重
    。
五、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六款增列「宗教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