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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8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監獄各職稱定有官職等人員其職務適用之職系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 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三、第二項明定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