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設置。 三、政風室主任之官職等比照人事室主任。 四、事務較簡者未設置政風室,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其政風業務由 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爰以明定。
一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司法行政部」均修正為「法務部」。 二 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