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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3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一、女監為監獄之一級單位,故主任之官職等與科長相同,爰修正之。 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