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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1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
科長為實際負責推動業務之重要主管,現教化、衛生科已無委任科長,且調查員、教 誨師已均為薦任,為應業務需要,修正為「薦任或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