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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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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本條作文字修正,將「以部令定之」修正為「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
「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