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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5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除將條文中「副局長二人至三人」修正為「副局長三人」外,餘照案通過。
三、委員鄭運鵬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