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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4 條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十條規定設機要室,辦理特殊事件及機密文書之保管事宜,因其工作
    性質與行政機關秘書業務相近,爰予改設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