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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5 條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基於業務需要或緊急情況,得協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內政部警政署、憲兵司令部等司法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指派人員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