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組織法 第 6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務部除培訓司法人員外,更肩負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之職責,為使文義更為周延,
爰修正為:「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
定之。」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一、條次修正為第七條。
二、將「訓練機關」修正為「培訓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