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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組織法 第 4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一、修正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條次並修正
    為第四條。
二、至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二項規定,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有
    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以刪除。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一、配合廉政署之設立,爰於第一項減列現有政風司員額四十四人,並酌減輔助單位
    十九人(包含司長一人、副司長一人、專門委員二人、秘書一人、簡任視察一人
    、科長六人、編審四人、專員八人、科員二十人、書記官八人及書記十一人),
    另調整所列各職務配置人數。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刪除矯正司及規範矯正司職掌之原條文第十二條之刪除,爰
    減列矯正司現有員額四十人,並酌減輔助單位人力十七人(包括司長一人、副司
    長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視察三人,簡任視察二人、科長六人、編審五人、專員
    十一人、科員十人、書記官六人、書記十人),修正調整第一項所列各職務配置
    人數。
二、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現職雇員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之規定,係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八十六)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九六
    七○○號令修正公布,依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
    ,爰修正第二項明定第二條第二項之修正施行日期,以資明確。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一、條次修正為第二十條。
二、本條有關員額及官職等之訂定,係依據行政院七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台七十一人政
    貳字第一三六一六號函核定之「法務部員額設置標準」、銓敘部所訂各機關職務
    列等表,並衡酌法務部目前業務需要及未來業務發展等原則擬定。
三、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增設「政風司」。又為因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業
    務發展需要,將原採任務編組之資訊中心納入編制,增設「資訊處」,因此,增
    置司長、副司長、處長、副處長各一人。
四、配合資訊處人員之職務特性,增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分析師、設計師、
    管理師、操作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操作員等職稱。
五、依新人事制度,增定官職等。
六、因新增政風司、資訊處二個一級單位,總員額有所增加。
七、「雇員」修正為「書記」並增列第二項,俾兼顧現職雇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