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組織法 第 3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合併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條次並修正為第三條。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條次修正為第十八條。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一、條次修正為第十九條。
二、法務部主管行政院法律事務,法務部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除主持部內各種會
    議外,經常出席中央各院及部會重要會議暨審核各單位擬辦事項,業務繁重,而
    現僅置常務次長一人,爰參照行政院其他部會之編制,增置常務次長一人。
三、依新人事制度增定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