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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組織法 第 1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明訂法務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監所未能涵蓋少年輔育院、強制工作場等保安處分處所;又當今刑事政策理念,犯罪
矯正機關之功能,非僅在於消極監禁,更在於積極矯正,爰將「監所」修正為「矯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