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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依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局給字第○九三○○六二八六四號
函意旨,以兼職費及出席費之支給規定、支給要件、數額標準均不相同,各機關兼任
委員如合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或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
支給要件,即可逕依相關規定支給,爰刪除但書有關支給兼職酬勞之規定。